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时间:2016-05-30 来源:院办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所两级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根据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等,由相应接待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各所中心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部门)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院各部门外出公函由院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 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活动开始前,对口接待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填写《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国内公务接待申请单》(见附件1),院本级公务接待报分管院领导审签,各所、中心公务接待报所、中心领导审签。接待申请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带队人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时间、主要事项等内容,并附接待对象单位公函。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填写《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国内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见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报销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具体事项、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如来访人员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对口接待,且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避免多个单位(部门)分别接待。

第八条 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部门)可协助安排符合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工作日午间禁酒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部门)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内部餐厅,人均餐费不得超过80元。

安排就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等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严格审批,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管理,经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公函、《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国内公务接待申请单》、《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国内公务接待报销审批单》、财务票据(费用发票和明细单)等,报经办部门领导、办公室主任、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审批。接待费实行一次一结算,不得多次合并结算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招待所、食堂等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经营服务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等设施。推进单位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对院本级和各所、中心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 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 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 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度向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上月公务接待的批次及费用支出的详细情况,按年度公示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院本级按照本规定执行,各所、中心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积极推进公务接待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at365官网登录入口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林科办字〔2007〕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