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365官网登录入口会议管理办法
时间:2016-05-30 来源:院办 文字: 图片: 编辑: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会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部门)召开的、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召开会议应认真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级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审批

第六条 对各类会议实行年度限额管理,总量控制,年度会议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各单位(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在限额范围内提出下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会议经费、列支渠道、拟邀请领导等)。由院办公室负责院本级及各所、中心拟召开的行政管理类会议汇总审核,由科技处负责各所、中心拟召开的科研类会议汇总审核。经院审定,报国家林业局,纳入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

第七条 院各部门确需新增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原则上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会签院办公室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经院长办公会审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三章 会期、规模和地点

第八条 我院召开的会议均为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京内单位参会人员超半数以上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类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涉外会议费支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费原则上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预决算、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和内控管理,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五章 会议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会议费实行公示制度。院各部门对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对院本级、院各部门会议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召开会议的情况(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数、主要内容及成果、会议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院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支出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